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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正面)

    发布日期:2017-03-01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 业 生:

    用人单位:

    学 校:

    签 约 须 知

    一、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毕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详细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向,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明确录用标准和岗位安排,做好相关接收工作。

    四、学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手续。

    五、学校应在员工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就业报到证签发手续,学校有义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定协议前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结果为准),本协议自行取消。

    六、用人单位应按以下分类仔细甄别并填写用人单位的单位性质、单位行业和工作职位类别代码。

    单位性质:党政机关(10),科研单位(20),高等教育单位(21),中等初等教育(22),医疗卫生单位(23),其他基层事业(25),科研助理(27),事业单位聘用(28),其他事业单位(29),国有企业(31),外资企业(32),私营企业(33),个体工商户(34),艰苦行业企业(35),部队(40),国家基层项目(50),地方基层项目(51),农村建制村(55),城镇社区(56);

    单位行业:农、林、牧、渔业(11),采矿业(21),制造业(2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3),建筑业(24),批发和零售业(3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2),住宿和餐饮业(3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4),金融业(35),房地产业(3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8),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1),教育(42),卫生和社会工作(4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5),国际组织(46),军队(80);

    工作职位类别:公务员(10),科学研究人员(11),工程技术人员(13),农林牧渔业技术人员(17),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9),经济业务人员(21),金融业务人员(22),法律专业人员(23),教学人员(24),文学艺术工作人员(25),体育工作人员(26),新闻出版和文化工作人员(27),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9),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30),商业和服务业人员(40),生产和运输设备操作人员(60),军人(80),其他人员(90)。

    七、毕业生、用人单位两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具体约定事项”栏中逐条明确。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等。约定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的合法权益。本协议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资格,本协议无效。

    九、本协议的使用范围: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毕业生(含高职高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协议就业,不使用本就业协议书(解除定向或委托协议的除外)。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黑龙江省教育厅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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